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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問題 一、凱悅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後想購置不動產作為常設之辦公場所,法律上是否可行?二、如起造人想將地下室登記為管理委員會所有充作辦公場所,是否可行?解析 一般人可能會以為既然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具有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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