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令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578號 一、按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條第四項有關區分所有建築物應有部分 ...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電話:02-2395-6989‧ 傳真:02-2391-4235 ‧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2段9號7樓之二 ‧版權所有:永然關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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