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平鎮市社教文化中心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第一條 平鎮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統一管理維護場地設施,拓展文化建設,特訂本自治條例。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之場地,包括社教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演藝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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