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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構造建築物設計及施工技術規範

第五章 構材設計 5.1 一般規定 5.1.1 應力計算 各構材之斷面應力,應小於第 4.3 節至 4.6 節規定之容許應力 值。 5.1.2 剛性檢討 設計結構物各構材及接合部時,其受力後之變形不得妨礙建築物使 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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