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 980321 自由時報報導新竹縣教育處對縣頒校務會議說法,本會之回應 1. 國教法第十條中明定:「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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