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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電子報

陳國輝表示,教育部堅決反對未兼任行政職的教師適用公務員行政中立法,根據大法官第308號解釋案:「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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