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核發員工交通費,其標準如低於台北市政府所定標準者,自66年7月1 日起得比照該市政府標準辦理,倘原發標準高於該市政府所定標準者,由各機關自行檢討改進。 二、中央政府各機關員工上下班交通費之核發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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