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稿表頭: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94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屏院木民執亥字第93執21483號 主旨:公告債務人所有附表所示不動產,願買受者應於公告日即 94年5 月31日起3 個月內向本院聲請之;債權人復願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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