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規定,鞏固了公行對貿易的壟斷權,使一般的商人無法問津;同時,也為官府的敲詐勒索大開了方便之門。新行商每每要向海關監督交納幾萬元的鉅款,才能邁入公行的大門。 作為對承商制度的補充,還有關於退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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