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針對三名行為人作為公司的股東,在公司清算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分公司財產的行為為何不認定為抽逃出資罪,而以職務侵佔罪定罪量刑,法院對該案判決的理由和依據,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被告人(上訴人):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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