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構材不得用於承載磚石、混凝土或其他類似建材之靜載重及由其所生之橫力。 第一百七十四條 (刪除) 第一百七十五條 木構造各構材防腐要求,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木構造之主要構材柱、梁、牆版及木地檻等距地面一公尺以內之部分,應以有效之防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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