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1第2項規定訂定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由內政部營建署主管;所需補貼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由社會局(處)、民政局、都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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