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63年(1974),宜蘭市公所為加強基層組織、發揮為民服務功能,制定了〈宜蘭市聯合辦公處里幹事服勤實施辦法〉,責令里幹事由當年7月1日起,8時到公所打卡後於9時前赴各聯合里辦公處集中辦公,下午赴村里辦公並按時簽到簽退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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