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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

聲請人另以所得稅法第八條第十一款規定:「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十一、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其指摘前揭「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定義過於模糊,有違法律明確性部分,尚難謂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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