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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

廿九玉山石礦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羅吉鴻聲請書為礦業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八六0號、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五一二號判決,所適用之經濟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經(86)礦字第八六0三七七五一號函,違背六十七年四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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