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 96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 2,472,603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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