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戶使用天然氣之管線裝置工程【表內、外管裝設、申辦】請洽本會各區優良會員辦理。 2.天然氣事業法第63條;未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執照,擅自經營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之業務者,處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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