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南律師公會。 第二條 本會章程之訂立,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法務部及內政部七十二年三月三日會同公佈之律師公會章程訂立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 本會會員應遵守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及本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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