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項目 內容說明 申請資格 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且最近1年實際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之市民,具有下列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 之一,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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