輛出入廠合約卡二件,人員出入廠卡九件,供第三人喬賓汽車企業有限公司(下 簡稱喬賓公司)使用,經上訴人發現喬賓公司出入廠之異常狀況,於調查後於九 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始獲悉上情。被上訴人之行為既已觸偽造文書刑責,更違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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