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為應業務需要,得於適當地區設置分所十所及中繼臺十臺至十二臺 ;各分所及中繼臺,應冠以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及各地區之名稱。 分所置分所長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其中五人,由技正兼任;技 士七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
www.rootlaw.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