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 條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 掌理下列事項: ... 均警正; 科員十六人,警佐或警正,其中十人,職務得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 職等;督察員四人,警佐 ... 第8 條 本總隊設六隊,各隊均冠以隊次,隊設分隊、小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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