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殯葬設施為本縣公私立之公墓、殯儀館、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等。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在縣為本府,在鄉(鎮)為鄉(鎮)公所。縣立及私立殯葬設施管理機關為金門縣殯葬管理所,公立殯葬設施必要時得委託民間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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