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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苗栗縣立慢性病防治所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七條;並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

苗栗縣政府為辦理防治轄區內結核病及慢性病工作事項,特設苗栗縣立慢 性病防治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由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局長兼任,承縣長之命綜理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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