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十五、立法院第四屆第六期第三次會議 90.10.24 總統以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華總一義字第九 二 五二六 號令公布「地政士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將現行「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即俗稱土地代書更名為「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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