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女童軍三項登記辦法 (中華民國台灣女童軍總會頒布實施)96年4月修訂 女童軍團登記辦法 第一條:凡依照各級女童軍團組織規程第一、二條之規定,申請組織女童軍團者,均須先行組織團務委員會,並依照本辦法辦理三項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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