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縣,視業務需要得設分公司、辦事處、營業所、門市部、工廠、倉庫於國內外各地。 第 五 條:本公司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所規定不得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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