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印製廠設下列工廠: 一、第一工廠:掌理鈔券印製及油墨製造、調配等業務。二、第二工廠:掌理政府重要印件、其他有價證券之印製,回籠券整理及作廢券銷毀等業務。各工廠置廠長一人,督率所屬員工處理職掌業務,副廠長一至二人輔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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