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之一 專業代理人開業之事務所名稱,宜註明「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 第十四條 專業代理人自行停止執業,得敘明事由,檢附開業執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註銷開業執照。 專業代理人開業後,有第十條各款情事或死亡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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