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13日 -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其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召開,依社區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召集人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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