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0日 - 高院認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確規定重大修繕應經住戶開會決議,立法目的是避免管委會巧立名目挪用公款,但發生漏水的住戶通常是少數,若住戶們無法理性討論,或表決被多數人控制,頂樓恐永無修繕之日,因此逆轉判管委會應將頂樓修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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