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投資信託與顧問@ 凱傑天地:: 痞客邦PIXNET ::
2015年3月3日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上5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 ... 分支機構公司. 通訊地址. 電話. 傳真. 跨業行銷分支機構. 1. M008000. 康和期貨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10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176號14樓. 02-37653688. 02-37651038. 否. 2. M016000. 元大寶來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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