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1日 - 商標法新法預定於101年7月1日施行,依其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即新法已擴及保護客體至所有具有識別性之標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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