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1日 - 1、收容人數在30人以上(含員工) 之幼兒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所)、托嬰中心。 2、收容人數在100以上之寄宿舍、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3、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健身休閒中心、撞球場。 4、總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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