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鍍金的飯碗:: 痞客邦PIXNET ::
2003年8月15日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 ... 在臺設立分行者。 前項第一款資格之審查,於銀行向金管會提出設立國外部辦理外匯業務之申請時,由金管會核轉本行辦理之。 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外匯業務之外國銀行,其資本或營運資金之匯入匯出,應報經金管會同意後,方得辦理。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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