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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剩餘財產權須於一年內申請| 台灣稅務焦點

2012年10月3日 - 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者外,凡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於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現存的原有財產,並不區分此類財產取得是否在74年6月4日之後,均屬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範圍。 王老太太也應注意,必須在1年內申請剩餘財產請求權。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依法 ... 的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張貼時間: 2nd October 2012 ,張貼者:貝萊德林會計師事務所http://www.my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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