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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按千分之三課徵證券交易稅 - 曾惠敏の ...

2009年9月11日 -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轉讓所持有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時,應先行向發行公司確認是否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股票,俾免適用法令錯誤遭補稅及處罰。若對填寫繳款書尚有疑問,請逕向該局洽詢,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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