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1日 -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轉讓所持有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時,應先行向發行公司確認是否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股票,俾免適用法令錯誤遭補稅及處罰。若對填寫繳款書尚有疑問,請逕向該局洽詢,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6。
hm643818.pix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