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7日 - 5.中華郵政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宜蘭郵局活期存款66,526元、6.、7.、10.、11.固為伊於基準日持有之婚後財產,但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宜蘭郵局之定期存款30萬元及8.、9.所列不動產,均非伊之婚後財產。 縱使丙○○可對伊主張系爭剩餘財產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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