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6日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條及第49條之規定,車主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並維持其有效性之責任之義務,且未依本法投保本保險,或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其罰則如下: (一)汽車投保義務人處新臺幣(以下同)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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