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0日 - 四、希望法院發函鑑定時,公文上能註記債權人電話,債權人因撤回或其他原因,不再鑑定時,除了不繳交鑑定費外,亦不聯絡鑑定人說明原因。 庭長:此部分法院發函時,會註記債權人之聯絡電話供參。 16號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言: 一、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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