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日 - 第四條弱勢家庭兒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向社會局申請兒童托育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一 實際就托於本府核准立案之私立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二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兒童,實際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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