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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改定監護權的原因~by鄭旭峰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 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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