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3日 - 違反事實理由:張○○前於擔任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經理人期間,有買進與本身所經理之基金及公司所經理基金相同股票之情事,且未向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交易情形,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法令規定。
greenhornfinancefootnote.blo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