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30日 - (一) 爾後住屋修繕行為須按「台北市建築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室內裝修規定」辦理。 (二)向管理委員會申請施工日期以60天為限,(含例假日計. 算),施工日期每超過乙天繳交清潔管理費新台幣壹仟元. 整,作為社區管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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