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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日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被查獲虛報薪資支出逃漏稅捐,除補稅及處以罰鍰外,尚須負刑事責任;又提供身分證資料予營利事業據以虛報薪工資者,則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未實際僱用者列報薪資支出,藉以增加成本、費用,降低課稅所得以減少稅負;經被虛報薪資者提出檢舉,稽徵機關受理調查時,因無法提示確有僱用之證明(如:支付薪資、領薪簽收紀錄、上班紀錄、加入勞、健保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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