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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住宅推動聯盟: 住宅法

2014年8月19日 - 第25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興辦之社會住宅,得保留一定空間供作社會福利服務或社區活動之用。 第26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考量其租住對象之身心狀況、家庭組成 .... 第50 條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及完成報備之原由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其社區管理維護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 國民住宅社區之管理維護基金結算有賸餘或未提撥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該社區名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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