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日 - 所以,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台灣廠商因紛爭而須支付和解金或賠償金及其利息時,須依上開規定,就支付總額代為扣繳2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對象如果是中國大陸的公司,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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