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8日 - 第十條建築工程餘土處理期間,主管建築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會同環保、農業、水土保持、消防及其他有關機關抽查餘土處理作業情形,並核對其處理紀錄及運送證明文件。 本府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公所應督促承造人於每月底按運送 ...
taconet.pix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