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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第37 條所稱虛報,係指報運人申報進出口貨物名稱等,經 ...

2013年1月16日 - 二、原告請求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復查決定及原處分,其主張略以: (一)第三人000000原為第三人00000000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0000公司)負責人,該公司以航空貨運承攬及報關為主要營業項目,原告公司經營業務與該公司相同。 ... 五)原處分雖援引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之規定對原告裁罰,然由前述事證可知,該批貨物真正辦理進口報關者並非原告,原告僅係出借名義,而上開條文內容係「報運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 商標權或著作權者,處貨價1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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