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2日 - 1989年至1993年间,被告林子中、刘秀凤夫妇因经商资金不足,先后向原告林文骞、刘达森、林其田、潘儒山、林文进、王生堂等6人借款48万元,其中林文骞17万元,刘达森10万元,林其田75000元,潘儒山4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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